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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安徽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模具行业协会(简称安徽模协)英文译名为ANHUI DIE & MOULD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缩写AHDM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及会员的利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模具产品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模具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商品化水平;

(三)收集、整理、编辑、出版模具方面的技术资料、会刊,建设安徽模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模具行业发展的技术信息;

(四)协助企业做好模具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消化吸收,加速进口模具和制模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五)组织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开展行业内人才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六)参加与行业相关的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涉及本行业的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宣传和贯彻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七)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约,规范会员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沟通与国内外对口单位的联系,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或举办与模具行业相关的展览会;

(九)协助企业解读产业政策及项目申请,行业规划制定,模具企业信息化推广;

(十)根据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服务实体。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和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凡模具企业以及模具产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是模具企业和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应是模具行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科研院校的教师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其中个人会员申请表签字,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申请团体会员另附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年终理事大会授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与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会提供模具生产、管理、技术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时反映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如有法人变更等情况,应提交书面证明。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以模具企业的代表为主体。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和部署秘书处的工作。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协会顾问和名誉会长;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系支持协会工作,同时兼顾行业和地域的代表性;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民政部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八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日常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监事会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捐赠、赞助;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开展公关、培训、诊断、咨询等各项技术服务等合法收入

三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会费标准、会费交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八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开展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差旅费:

本会所需办公设备及用品的支出;

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资料、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

外事活动经费;

其他必需支出。

三十九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二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三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七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八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九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本章程经2019122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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