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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安徽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安徽省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模具行业协会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安徽模协,英文名称为ANHUI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AHDMT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和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推动全省模具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www.ahmould.com。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含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下同)是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模具产品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模具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商品化水平;
(三)收集、整理、编辑、出版模具方面的技术资料、会刊,建设安徽模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模具行业发展的技术信息;
(四)协助企业做好模具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消化吸收,加速进口模具和制模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五)组织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开展行业内人才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六)参加与行业相关的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涉及本行业的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宣传和贯彻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七)推进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约,规范会员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组织会员单位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与各省模具协会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对外交流活动,主办或参与筹办行业论坛,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会和出国考察等活动;
(九)协助企业解读产业政策及项目申请,行业规划制定,模具企业信息化推广;
(十)根据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服务实体。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和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研究、交流、咨询、服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属于本会负责人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额度影响力;
(二)为依法从事模具行业及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个人会员应是模具行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科研院校的教师;
(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其中个人会员申请表签字,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年终理事大会授牌。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存在第十九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但属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外。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行业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三)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的不良记录;
(四)按章程正常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罢免理事数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或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同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本会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下同),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会党组织书记担任。
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完成换届的,省委社会工作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后,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换届。
本会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按《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召开会议选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秘书长1名。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1年的人员。除轮值理事长以外,理事长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人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负责人、监事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名本会负责人人选: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二)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三)与拟任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或者与同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其他负责人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六)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八)被列入不适宜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的;
(九)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影响作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或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外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失效。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生效。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应当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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