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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出台15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2020-02-173064人次浏览

  2月13日,池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加大金融支持、加大稳岗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服务保障等四个方面出台15条措施。通过缓缴社保费、减免房租、延缴纳税款等支持政策,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加强金融支持:


  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我市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加强了金融方面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确保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争取我市更多符合条件企业纳入国家重点保障企业名录。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应急专项信贷政策和徽商银行、省农信社专项贷款政策,积极争取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九华农商行发放专项贷款,贷款利率符合专项贷款的利率优惠要求。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落实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的政策,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

  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提供线上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加大稳岗支持:


  增加就业补贴返还失业保险


  落实就业创业补助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结余、受影响企业数量、就业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情况以及受影响企业数量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免收3个月房租工业用水、天然气价格下调10%


  为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通知》中明确,疫情期间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由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供气、供水企业收集申请企业的相关支撑性材料,报属地发展改革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备案后,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并由税务部门核准减免租赁双方有关房产租赁的相关税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属地政府视情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和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地方相关税收。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强化服务保障:


  加大财政扶持优化便企利企服务


  加大财政扶持。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早下达、早见效,对2019年度市本级涉企专项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审核评审,4月底前资金兑现到位。同等条件下,2020年各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增产扩能,按有关规定兑现奖补政策。

  加强权益保护。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

  优化便企利企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在非常时期扛起非常之责,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主动协调解决企业用工、资金需求、交通物流、水电气以及原材料供应、产品配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建立疫情防控财政性采购、进口、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

  据了解,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中央、省后续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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