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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确定试点地区

2018-07-303231人次浏览
  7月25日,工信部发布通知称,工信部、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通知》提出,要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现有售后服务渠道优势,与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构建区域化回收利用体系。同时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公开,采取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

  《通知》明确,要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结合各自地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动力蓄电池退役量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电子电器拆解以及有色冶金等产业基础,统筹布局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适度控制拆解和梯次利用企业规模,严格控制再生利用企业(特别是湿法冶炼)数量,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等七部委将在试点期满后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高效、规范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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