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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5年4月2日正式印发实施。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多项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8年和2021年分别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要求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随着智能化、网联化技术的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愈发迫切。为支持我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基础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深入省内整车企业开展实地调研,组织行业协会、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全面了解我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情况和政策诉求。
(二)组织起草。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和趋势、国家政策、企业需求,认真梳理总结促进我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系统思考、前瞻布局、规范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起草形成了《实施细则》初稿。
(三)征求意见。征求省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并与意见提出单位或个人进行充分沟通,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审查评估。《实施细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程序,组织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省委政法委备案通过。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9个章节42条组成,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示范运营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
第一章 总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测试区(场)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共4条,主要明确了省、市联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以及专家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共4条,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驾驶人的基本要求,车辆的范围及相关要求。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主要包括乘用车辆、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共6条,主要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道路测试主体开展道路测试前,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第五章 示范应用申请。共5条,主要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示范应用车辆,应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六章 示范运营申请。共5条,主要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规范了首次申请车辆数量、收费规则等。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开展示范运营,首次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5辆。
第七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共10条,主要明确了省、市联席工作小组管理职责,以及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管理要求。市联席工作小组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及跨行政区域道路,由市联席工作小组选取适合路段或区域,进行道路安全风险评估,报省联席工作小组研究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共4条,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期间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以及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九章 附则。共2条,主要解释了本细则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明确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咨询处室: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工业处
联系方式:0551-62871934
文章来源: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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